在我国,明确规定老师并非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与保护。
学校和学生之间主要是教育管理的关系。
尽管老师在学生处于学校期间,肩负着教育、管理以及保护的职责,然而,这与监护人所具备的法定监护职责,在性质以及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差异。
比如说,当被监护人出现侵权行为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老师在尽到了教育管理等合理职责的范围内,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某些情况,承担的是基于教育管理关系所产生的特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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