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内容,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