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对
人身损害引起的
财产损失,一般包括:医药治疗费、
误工工资、治疗期间必要的
交通费和住宿费、必要的住院费和专人
护理费、因伤致残的生活补助费、以及
致人死亡的、、由死者生前的人的生活补助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
丧葬费、死者生前
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