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多种,将根据行为严重性进行相应的
处罚,有给予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
赔偿额为
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
伪劣商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三)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
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