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止,待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后再恢复,相关当事人需关注案件进展,及时配合后续程序。
(二)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准备好债权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明确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若未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补充申报。
(三)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分配等方案行使表决权。
(四)放弃个别清偿行为,通过破产财产统一分配受偿,了解受偿顺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