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且已过五年,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债权人可先尝试与债务人沟通,争取其自愿履行债务。若债务人拒绝,虽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可保留债权凭证,若债务人之后自愿还款,仍可接受。
(二)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立即书面通知债务人还款,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起算诉讼时效,之后可在三年内通过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