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办理完相关会见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不同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
(一)《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
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