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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先行教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采取下列行政行为予以制止:
(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工具;
(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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