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
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如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
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
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中,其他市场主体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利益受损、企业名誉受到影响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