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需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实际支出金额计算赔偿数额。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三)护理费。结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若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保留相关交通票据。
(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数额。
(六)若经专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具体数额依鉴定结果和相关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