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不认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时,劳动者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应措施。
要是劳动者觉得自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企业不认同,那劳动者得收集证据来证明这种用工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来计算报酬的,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平均每天工作通常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劳动者可以收集考勤记录、能体现按小时付酬的工资支付凭证,还有工作安排的记录等,以此证明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要是证据很充分了,企业还是不认可,劳动者可以跟企业协商。在协商的时候明确说出法律规定,并且展示自己收集的证据,要求企业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来处理双方的关系。
如果协商没有成功,劳动者有两个办法。一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力调查企业的用工情况。要是发现企业违反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企业改正。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确定双方的用工形式,还能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应给的报酬、赔偿损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