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为了证明再审申请人欠其货款160700元,在法庭审理中提供的通话录音确系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通话,在审理中再审申请人并未否认是他本人所说也没有申请
司法鉴定,只是无理认为是受到
胁迫才说的话,但是再审申请人在庭审中并未提交任何
证据来证实。
证人孙、孙虽曾经是答辩人的
合伙人与答辩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是他们更清楚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经济来往,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条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依据上诉规定,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录音和
证人证言能够印证录音的真实性以及答辩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扣货
纠纷基于欠款所发生,从而进一步证实了欠款事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