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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无息借债,借债人违约,债权人要求偿付息金,计息期从何时开始?依据哪个法律条文

一、借债时借债人要注意什么
1、借债人不得同时向同一辖区的借贷人的分别分支组织分别借债。
2、告知义务。借债人不得向借贷人提供虚假的或者掩瞒重要事实的资产欠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生产经营的情况,以防止借债人利用虚假的生产经营资料借得与自己的偿还本领不相称的借债,影响金融组织的资本安全。
3、借债人不得利用借贷从事股本权益性的投资,除了国家另有限定的少数情况之外,我国公司法和有关公司法和公司登记规则都明确限定,当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公司(包括作为公司公司的股东),必须要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在登记时,这些资本须附上有关银行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4、借债人不得利用借贷在有价证券、期货方面进行投机性的经营活动。
5、除依法获到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债人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用借贷从事房地产业务;依法获到房地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借债人,不得用借贷从事房地产投机。
6、借债人不得套取借贷用于借贷谋取违法收入,《借贷通则》限定借债人不得作为中间商在原借贷价格(利率)上再加价转让,抬高融资市场利率,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借债合同的息金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解决:
1、借债人应当按照商定的时限支付息金。
2、对支付息金的时限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能够协议增加;
(2)不能达到增加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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