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原则根据《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
三、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四、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
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
六、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