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彩礼性质判断,在结婚登记前赠与女方的彩礼,留存好相关赠与凭证,如转账记录、书面说明等,以证明是对女方个人的婚前赠与。在结婚登记后赠与的彩礼,若想明确为女方个人财产,可由赠与人出具书面声明。
(二)若给付方想请求返还彩礼,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保留好支付彩礼的凭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收集双方分居等相关证据。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准备好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