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金融保险专题 > 银行纠纷专题 > 存款证明有效期

存款证明有效期

新购住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因特殊情况过期未办购房手续的,需要重新申请,由房管部门开具新的新购住房证明,并收回原证明。
《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明确了两种情况下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
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注意:购房者应妥善保存购房证明。购房证明有效期为90日,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开具,如有遗失,须到原办理窗口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刊发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方可重新开具。原开具的购房证明不得用于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最新修订:2024-02-2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