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借贷纠纷案件里,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作为出借人,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以及款项已实际交付。一方面,要拿出能证明双方有借贷意愿的证据,像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材料,或者其他能证明达成借贷共识的证据;另一方面,要证明款项已给对方,例如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的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收条等。
2.如果被告称已经还了借款,就得拿出还款的证据,比如还款的转账记录、收款人写的收条等。
3.要是被告说借贷行为没实际发生,得先拿出一些证据让借贷事实变得可疑。这时原告要进一步证明借贷是合理发生的,比如说明现金交付金额和双方经济实力是否相符、交付时有没有在场证人等。
4.若原告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就得证明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的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就当作不支付利息。
5.所有的举证都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而且要和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