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
徒刑和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五)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