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然人作品,作者或其继承人等应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积极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比如及时授权他人复制、发行作品等。若为合作作品,要关注最后死亡作者的时间,在其死亡后五十年内进行相关操作。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创作完成后应尽快安排发表,以保障五十年的保护期限。若创作完成五十年内都不发表,之后将不再受保护。
(三)视听作品同样要尽早发表,避免因超过创作完成后五十年未发表而失去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