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我是丙的律师,我会为丙作以下分析:
1、就此案来看,甲丙两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想退房屋,需要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者是诉甲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但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所列明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称甲构成“欺诈“的有些牵强,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因为丙在买下该房时并无明确提议如果此房屋“不吉利”,坚决不会买下,合同中也无相应体现),且甲并无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房屋并不是不能寓居,且产权方面也无问题),所以要求退还房屋是不太现实的。
2、建议丙考虑要求赔偿,提起合同之诉,认为房屋存在瑕疵,凶杀案导致房屋的贬值,并使丙终日惶恐备受身心煎熬,且甲并无告知真相又违背诚信原则,所以甲应承受违约职责(缔约过失职责和瑕疵保证职责)。
3、赔偿的数额必须根据事实上情况综合考虑(房屋价款,当地市场价,凶杀案情况等等)问题
二,如果我是丁的律师,建议丁向丙主张权利,依据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丁和甲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诉讼中丙能够追加甲为第三人,当然这是丙的律师的事了)。丁向甲提诉讼讼,同理不建议提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分析如问题一之1,仍建议提起赔偿之诉,但有所差别的是假定丙确实不知此房屋存在“凶杀案”(因为凶杀案发生在甲为房主时,甲是肯定知道房屋瑕疵的,但丙可否知晓不能推论),丙也应承受房屋瑕疵保证的职责,理论中对于房屋瑕疵保证职责试用无犯错原则(汗,――!,作为一个律师是不能和当事人说理论云云,再汗)。丙须承受违约职责。问题
三,如果丁找丙退房,参照如上分析,是不现实的,当然丙要是愿意退也无可厚非,人家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事,况且房价可能还涨了很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