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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相关合约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相关合约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一方不履行合约的,另一方有权依照合约和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持卡人不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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