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一个月报道一次。
1、被判处
缓刑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司法所接受
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是法定的缓刑考察程序,不能违反规定不报到。如违反报到规定,司法所会向县级司法局汇报,并建议法院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缓刑、
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
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
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
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缓刑,全称暂缓
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
犯罪、应受
刑罚处罚的
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
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