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所作的第
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
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
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发生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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