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
意外事件。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判断
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而且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注意义务而言,注意义务不仅来源于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即“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2、对于预见能力而言,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首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其次,再考虑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是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行为人的认知水平高于一般人的,即便一般人不能预见,也应当认定为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低于一般人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过失,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这一情况却仍然进行需要一般人认知水平的活动的,则有认定为过失的余地。
3、对于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例如心脏病)的案件,如果行为人的轻微
暴力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而且行为人对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情况并不知情,那么,即便能够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预见能力,主观上不存在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