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
复印件;
(二)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夫妻一方所在
法人单位或者双方
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四)
再婚的还需提供
离婚证及
离婚协议书或者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有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凭自愿原则也可申请领证,但在《独生子女证》上要加盖“不再享受条例规定优惠政策”章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5)未办理《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补办后再办理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