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是一种
犯罪行为。指的是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会从以下入手:
1、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超限透支或者在规定限期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款的,就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2、
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以下,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恶意透支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3、持卡人透支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结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
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单纯的未按期足额还款的事实不算是“非法占有”,所以不用怕,只要持卡人能向银行证明,并不是主观原因才造成
逾期的,且将账单全部还上也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