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您好,按照1996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不归还”是指在“收到发卡银行
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如果
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不以
犯罪处理,构成不当透支,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个人
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肠沪斑疚职狡办挟暴锚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