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轿车撞电动车且负主要责任时,先由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电动车一方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财产损失等项目。
(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轿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轿车方承担的主要责任比例赔付,通常主要责任承担比例为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九十。
(三)如果轿车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轿车车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电动车一方可以与轿车车主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