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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用卡诈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因此对于江苏省诈骗罪立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2千元至4千元的诈骗数额能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市不尽相同。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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