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会讲担保合同设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借款期限届满时生效,期限为二年。到期的债务如果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限,银行提起诉讼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三、超过担保保证期限的,担保人免除责任的规定,是适用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形的。不论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都可以约定具体的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