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可以请求分担
1.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
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 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 互追偿但是
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
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二)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署名可以请求分担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 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
担保责任的担保 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种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