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
合同纠纷发生的
诉讼应该由
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