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是债权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约定数额。
2.收受定金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出现同样情况则无权请求返还。若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按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罚则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前提,轻微违约不必然触发双倍返还,且定金与订金性质不同,订金不适用此规则。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当事人约定定金时应明确数额,确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
2.交付定金时仔细核对数额,避免与约定不符。
3.履行合同过程中尽力避免违约,若无法避免需判断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区分定金与订金,签订合同时明确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