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组织者而言,要避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组织活动。不要组织3人以上赌博并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不组织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赌博活动,不组织累计20人以上参赌,也不要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参与赌博者,要判断活动性质,若组织者有营利目的且符合上述标准,应拒绝参与。
(三)若只是为了娱乐消遣,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进行少量输赢财物的活动,但要把握好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