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能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过程中要保留好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以便确定搬迁费。
(三)若房屋用于经营,要提前准备好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在选择补偿方式时,需综合考虑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若选择货币补偿,要明确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若选择产权调换,要关注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质量等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