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通过良好表现争取减刑机会。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会依法获得减刑。
(二)家属可定期去监狱探视服刑人员,给予精神支持,还需按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生活物品。
(三)若家属对判决有异议,可在判决生效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但申诉期间判决、裁定正常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