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延迟提货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买受人致使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时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