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当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应及时收集汇票、交易合同、背书转让等相关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可先尝试与出票人、背书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
(二)出票人:应积极与持票人沟通,主动承担兑付责任和违约责任。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兑付,可与持票人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被起诉。切不可恶意开具无法兑付的汇票,以免涉嫌刑事犯罪。
(三)承兑人:要重视自身信用,积极履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若暂时无法支付,可与持票人协商解决方案。若被持票人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应配合司法程序,避免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