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发生费用,通常不能主张赔偿,因为赔偿原则是填补实际损失,也就是得是已实际发生且和侵权或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
(二)若要主张未发生费用赔偿,存在例外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医疗机构证明后续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可和已发生医疗费一起主张;在合同纠纷里,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虽未实际发生,但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也能主张。
(三)主张未发生费用赔偿时,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费用发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