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之后经法院准许确定。
(二)若由法院依职权确定,要注意不同程序的期限要求: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过七日。
(三)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会根据申请适当延长。
(四)若逾期提供证据,要向法院说明理由,否则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能不予采纳该证据,或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