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驳回原因,若因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如未按规定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等,需清楚具体问题所在。
(二)因手续问题被驳回,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按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完善手续。
(三)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详细阐述不应被驳回的理由和依据。
(四)整个过程严格遵循专利法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