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能及时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将提存物交付给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这明确了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
(二)当债权人因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无法受领提存物时,提存部门负责妥善保管提存物,以确保其安全。
(三)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避免提存物长期搁置。
(四)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要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保障相关方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