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罪和
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类
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又有显著的区别,这表现在:
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
行为人在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财物。
其次,
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发生在实际持有或控制他人的托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
遗忘物和发现他人的
埋藏物之后;而盗窃行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则发生在秘密
窃取他人财物之前。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为,是对自己已实际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以及发现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非法占有。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