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
表现为: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
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
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
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
在
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
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
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
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
抚养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
重婚、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家庭成员等行为。
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
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
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
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
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
对共同经营、
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
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
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综上所述,
离婚协议上
债务应当写明债务的分割方式、债务的类型、债务偿还的时间、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