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费用构成
要清晰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中与重组相关的部分,详细记录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破产费用,以及重组期间债务人继续经营产生的合理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等共益债务。
(二)规范报酬计取
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比例计取,确保计取过程透明、合规。
(三)费用核准支付
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或法院核准,核准通过后进行支付。
(四)财产清偿原则
破产重组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费用,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