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意
撤销权的行使: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
违法行为致使赠与
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
继承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