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一般情节的有: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移民、救济款物的。
2.属于
情节严重的有: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行为致使
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
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