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用地,农民具有永久使用权,但没有所属权,原则上不可以买卖。
2、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关系维护的网络基础,原则上只能接纳本村的村民居住,不允许非本村村民申请或者受让。
3、宅基地上的附属物属于个人,即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但仅限于本村村民之间购买。
行动建议:
1、首先,应当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宅基地本身不能强制执行。
2、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要确定查封对象的权属状态。
3、由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固有的不便之处,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变现处置后折抵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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