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河源法律咨询 > 河源债务债权法律咨询 > 共同责任的追偿权该怎么去行使

共同责任的追偿权该怎么去行使

黄* 广东-河源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1.22 12:21:29 428人阅读

共同责任的追偿权该怎么去行使

其他人都在看:
河源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河源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共同责任追偿权行使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情形。在连带责任中,承担责任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超份额。在按份责任中,部分责任人超份额承担责任通常无追偿权,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追偿权行使可先协商,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应担部分。协商不成可诉讼,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提交责任划分依据、自身担责凭证等证据,由法院判决其他责任人支付应承担款项。
3.建议责任人在承担责任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追偿。协商时保持理性沟通,若进入诉讼程序,要积极配合法院,遵循法律流程。

2026-01-22 16:45: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连带责任方面,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身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追偿范围是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不过行使追偿权时,需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承担的责任已超出份额。
(2)按份责任方面,一般情况下部分责任人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责任后,不能向其他按份责任人追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3)追偿权的行使方式,可先与其他责任人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部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提交责任划分依据、自己承担责任的凭证等相关证据,由法院判决其他责任人支付应承担款项。

提醒:行使追偿权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情对应的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6:36:00 回复
咨询我

(一)连带责任追偿:实际承担责任超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超份额承担责任。
(二)按份责任追偿:一般情况下,承担超出份额责任的按份责任人无追偿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追偿方式:先与其他责任人协商,要求其承担应承担部分;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责任划分依据、承担责任凭证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6-01-22 15:54:09 回复
咨询我

1.连带责任追偿:实际担责超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但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超份额担责。
2.按份责任追偿:一般部分责任人超份额担责,不能向其他按份责任人追偿,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3.追偿方式:先协商,让其他责任人担责;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责任划分依据、担责凭证等证据,由法院判决支付款项。

2026-01-22 15:31:5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共同责任追偿权行使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情形。连带责任中超份额承担者可追偿,按份责任一般不能追偿,除非有法律规定或约定。追偿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
法律解析:
在连带责任里,当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身责任份额时,连带责任人有权利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超出部分,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超份额承担。而按份责任下,部分责任人承担超份额责任时,通常无法向其他按份责任人追偿,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在行使追偿权时,可先尝试与其他责任人协商,让其承担应负责部分。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提交责任划分依据、自身承担责任的凭证等相关证据,由法院判决其他责任人支付应承担款项。若在共同责任追偿权行使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4:11:2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