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当事人对
责任认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到《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
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